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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江油田/惠州油田群海管铺设及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18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西江油田/惠州油田群海管铺设及调整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5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在西江油田/惠州油田群5座平台实施69口调整井。其中,XJ30-2FDD平台实施20口生产井,XJ24-3DPPB平台实施7口生产井和2口注水井,XJ24-3FDD平台实施6口生产井和1口注水井,XJ23-1DPP平台实施26口生产井和6口注水井,HZ32-5DPP平台实施1口生产井(采用同井注采工艺封存CO2)。新建XJ30-2FDD平台至XJ30-2DPPB平台间海底混输管道1条,长度为2.4公里。同时,对已建2座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其中XJ24-3DPPB平台适应性改造包括新增4个井槽及井口操作甲板,延伸甲板、新增电气房间安装和相关电仪改造等;HZ32-5DPP平台适应性改造包括上、中、下层甲板新增外扩甲板放置CO2封存系统设备和灰土罐等。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非水基钻井液、含油量超过8%的水基钻井液和钻屑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平台产生的含油生产水、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海,生活垃圾(符合排放要求的食品废弃物除外)及生产垃圾应分类收集后运回陆地处理。船舶产生的各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严格执行钻井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加强随钻监测,配备安全有效的防喷设备和良好的压井材料及井控设备,建立健全井控管理系统。

  (三)加强海底管道管理和维护。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海底管道悬空。加强海管巡检,定期进行全面检测和清管作业,防止管道因腐蚀或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泄露。

  (四)加强注水作业管理。严格按照设计注入压力和注入量作业,加强动态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注入压力和注入量,确保注采平衡,防范地质性溢油风险。

  (五)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排放要求的钻井液和钻屑在水下6米排放,并严格控制排放速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钻井液、钻屑排放应避开所在海域重要渔业资源产卵盛期(3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六)切实落实溢油应急措施。对现有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并报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渔业、海事部门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

  三、珠江南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表送珠江南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1月29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12/t20241209_1098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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