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东开发区五彩湾通用机场连接路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18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单位名称: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C7WD19
一、失信记分事实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规定,经审查,由你公司工程师张潇艺编制的《准东开发区五彩湾通用机场连接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我厅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公司和工程师张潇艺下达了《关于对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和工程师张潇艺作出失信记分的事先告知书》(新环环评函〔2024〕202号),告知失信事实、处理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和编制人员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期间,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关于恳请减免〈准东开发区五彩湾通用机场连接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处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申辩理由不合理,不予采纳。
二、失信行为记分依据及记分数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昌吉市新瑞鑫诚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C7WD19)及其编制人员张潇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2016035650350000003512650225,信用编号:BH012080)分别实施失信记分5分,失信计分情况计入其诚信档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及相关编制人员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405/d3a729a3ea5748f2aca1a714a03cb9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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