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是否需要三方盖章(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才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2-12-09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问: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后,从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简称省固废平台,从平台导出的电子转移联单是否需要三方盖章(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当遇到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时,出示的危废转移联单(平台导出后打印的纸质版)是否需要三方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据此,电子联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gtwxfw/content/post_4032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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