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22〕96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现将规范我省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至5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不属于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办法》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增加其他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原则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三)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依法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材料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提交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见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后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签字表。上述材料提供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备案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寄送。
(五)备案主管部门。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如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后应告知原审批机关;由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明确的编制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材料要求交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发放备案回执,不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经备案项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主管部门可撤销原备案回执。
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不得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纳入行政许可,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作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不得将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需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通知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规定。
附件:1.XXX(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开展XXX(项目名称)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范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现将规范我省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3至5年内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的,不属于环境影响后评价范围。
省、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据《办法》规定和生态环境部工作要求,增加其他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要求
(一)责任主体。《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二)编制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原则上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三)技术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形成专家审查意见;并依法公开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接受社会监督。
(四)材料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提交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见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告知承诺书(见附件2)、后评价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及专家签字表。上述材料提供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备案材料可现场提交或以邮寄方式寄送。
(五)备案主管部门。由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如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州(市)生态环境局的项目,实施属地管理,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州(市)生态环境局完成备案后应告知原审批机关;由州(市)生态环境局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向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备案程序。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明确的编制要求和技术要求完成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材料要求交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发放备案回执,不符合生态环境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备案。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工作中发现经备案项目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主管部门可撤销原备案回执。
三、其他相关工作要求
(一)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工作,不得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纳入行政许可,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作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对所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特别是不得将属于发生重大变动需依法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如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可参照本通知细化制定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规定。
附件:1.XXX(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关于开展XXX(项目名称)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范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206/t20220628_23047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政策法规
- 习近平会见澳门社会各界代表人士
- (图解)《关于更高起点建设生态强省谱写美丽中国建设福建篇章的实施方案》
- 李强同越南总理范明政共同出席越南在重庆设立总领馆换文仪式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政府指定...
- 习近平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
- 【图解】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一图读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 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
- 一图读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图读懂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