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严厉查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深化开展“查、测、溯、治、督、评”,聚焦城镇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水单位,紧盯污水收集、设施运行、达标排放等重点环节,通过“驻厂式”监管、“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专项执法帮扶等方式,不断加大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着力推动流域断面水质改善提升。
案例一: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超标排放
2021年2月25日,根据“查、测、溯”“四个清单”,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大岭镇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立即责令属地依法处理。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污水厂运营单位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超标排放行为”予以立案。 经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认定大岭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运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大岭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二: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021年4月15日,德惠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对德惠市松柏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以来无污泥,消杀设施未投药运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对该污水厂运营单位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涉嫌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予以立案。 经调查,该污水处理厂水解酸化池除臭设施未运行,消杀设施未投药运行,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华天环保水务(德惠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污水处理厂作为城市污水治理的终端,管理运营情况直接决定了城市水污染削减的效能。加强污水处理厂监管,全面提升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旨在切实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充分发挥自动在线监控“哨兵”作用,探索实践用水、用电监控等物联网监管手段,持续深化执法帮扶,不断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提升。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7/t20210716_81433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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