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8月16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9〕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法加强全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有效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2016年环境保护部第42号部令《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7年7月1日实施,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都有明确要求。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2020年底达到90%,是“土十条”终期考核仅有两个指标之一,也是落实总书记“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具体体现。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真学习浙江、江西等省先进经验,制定了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7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建立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配合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拟收储或已收储的土壤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地块名单。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并发布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对列入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为其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督促其在3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并将土壤环境调查报告报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二部分,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督促其在6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成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部分,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要求,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四部分,严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城乡规划、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对疑似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进行管理。
第五部分,强化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建设用地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明确管控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督促相关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
第六部分,实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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