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5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强化本市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监管水平,助力美丽上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意义
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制度。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2024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方面特别提出,“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构建环境信用监管体系”。以环境信用体系推进环境治理现代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信用评价范围。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一是本市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二是在本市开展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包括监测、土壤、环评、排污许可等第三方机构;三是其它按规定纳入生态环境信用管理的单位。
(二)确定市区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发布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管委会配合本辖区范围内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规范评价程序和异议申诉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完成各类环境信用评价的初评,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对初评结果校核确认后,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对拟作出的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对评价等级为C、D的单位,进行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四)划分信用评价等级。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各类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从优到劣均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评价对象同时属于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的,对照评价标准分别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较低的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和激励奖惩措施。对于环保诚信单位,在各项激励措施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环保失信单位,则提高监管等级,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同时限制企业的评奖、资金补助资格,开展联合惩戒,督促指导其改进环境行为。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272/hbzhywpt1023/20241220/dadf5de36aa642bcab9ea77e62002d6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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