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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18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优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积极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3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赣环办〔2020〕9号),2022年1月,制定了《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总量指标省级统筹调剂联审办法(试行)》(赣环固体〔2022〕2号),建立了“市县调控与全省统筹相结合”的全省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控模式,优先保障高质量发展地区、领域和企业重金属总量指标需求,解决了省内一批新、改、扩建涉重项目重金属总量指标需求,在大力推动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的同时助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积极适应重金属减排以及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标准、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对上述两个文件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该《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指标管理、审核评估以及附则四部分。主要突出4个方面内容:

  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十条措施》有关要求,在第三条中明确“对不属于6个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只需在环评文件中计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取消总量来源说明及其确认文件”。

  二是建立指标收回机制。在第六条中明确要求未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的、已经受理但未通过环评审批的,或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开工建设后不再建设的),视情收回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三是强化重金属、土壤、地下水、大气等污染联防联控。在第七条中明确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改、扩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在第十条中明确新建项目要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周边土壤污染重金属超筛选值的新、改、扩建项目。

  四是探索开展指标交易。在第五条中明确在完成减排任务前提下,探索开展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支持集团内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转让(含省内跨地市转让),助力解决重金属总量指标不足的地市新上项目需求。

  此外,《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指标审核、指标确认、评估监管等具体工作,优化了工作流程,切实用好用足重金属总量指标。

  三、其他说明

  《管理办法》的修订,建立了我省重金属排放指标的回收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多部门重金属污染联防联控,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开展了重金属指标交易探索,对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都具有积极意义。

  咨询服务机构: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咨询电话:0791-86861012

  相关文件:【有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12/18/art_42150_5089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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