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环保法制网!

当前位置:首页 > 环保时评

“偷鸡不成蚀把米”

发布时间:2024-11-08来源: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10万元,还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江西吉安市青原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负责人至今后悔不迭:“今后一定守法经营,保护环境,赚良心钱。”

  

  6月27日,青原生态环境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执法人员赴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暂停播放,你看,这个地方藏有猫腻。”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机动车检测的留档视频时发现端倪。

  镜头慢放,问题显现。只见该公司操作人员在对机动车进行双排气管双怠速检测时,虽将双排气管插入了检测探头,但未将车辆后右排气管检测探头与烟气检测设备连接,且未停止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不细看,真发现不了问题。”执法人员表示。

  “这种装模作样地检验检测机动车,是违法的。”执法人员直面问题,你们涉嫌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

  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装模作样检验检测不止一例,还涉及两辆机动车,且在检测过程中均出现了冒黑烟现象。同时还发现,另有三辆机动车在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喷出大量水。但在最后,该公司对上述车辆均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

  未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检测,检测过程中冒黑烟,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喷出大量水……在铁证面前,该公司负责人不得不承认其违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事实,同意对有关车辆召回进行重新检验检测。

  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链,执法人员将办案材料报送局案审委员会审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6月28日,青原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行为终将受到严惩。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xi.gov.cn/art/2024/11/6/art_42067_505336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法制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政讯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