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峡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 6×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1-02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三峡巴州若羌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峡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6×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申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三峡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6×66万千瓦煤电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31′44.86″,北纬38°58′15.31″,贮灰场位于厂址南侧,距电厂厂址约1.3千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8°32′24.44″,北纬38°56′59.60″。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新建汽机房、煤仓间、锅炉房、烟气净化系统、引风机房、烟囱等。2.公辅工程,新建取水及供水工程、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凝结水精处理系统、还原剂储存制备系统、点火助燃系统、启动锅炉、主机冷却、辅机循环水冷却系统、除灰渣系统、750千伏配电装置区、原料贮存、灰场及灰渣运输、厂区绿化、道路、办公生活区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总投资155244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869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0.22%。
二、根据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北电力设计院编制的《三峡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6×66万千瓦煤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7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4〕53号),本项目符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中期滚动调整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6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新疆南疆塔克拉玛干沙漠新能源基地实施方案的复函》(发改基础〔2024〕907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疆电(南疆)基地送电川渝工程(配套)电源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78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对该项目出具核准批复(新发改批复〔2024〕210号)。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落实施工期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建设特别是灰厂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灰渣及脱硫石膏通过密封运输车运往灰场,灰场作业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大风天气,停止灰场作业。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锅炉烟气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低低温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配高频电源)+低氮燃烧器及SCR脱硝处理,通过210米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须满足《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中提出的排放限值要求,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须符合《燃煤电厂烟气汞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T3909-2016)。转运站、碎煤机房、煤仓间、石灰石仓、灰库产生的粉尘采用烧结板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处理,分别通过15米、15米、45米、30米、30.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废水、高悬浮物废水、制氢站冷却水、冲洗汽车及地面污水等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脱硫废水采用“低温多效闪蒸浓缩+高温旁路干燥”措施处理,凝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工艺用水,其余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灰场喷洒抑尘。含煤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地面冲洗。
(四)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事故水池、酸洗废水池、工业废水处理站、脱硫废水零排放车间、事故油池、危废库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固体废物中灰渣、脱硫石膏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部分与石子煤一并送灰场分区碾压分区暂存。
(七)严格落实碳排放控制措施。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火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规定与要求,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及制定并实施年度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加强对温室气体的监测和排放控制。
(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九)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十)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建设的大气、地下水及土壤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若羌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9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hpyb/202411/2073350aa24a4d9c93ac763c17759b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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