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2024年9月13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核与辐射)
发布时间:2024-09-18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13日我厅拟对下列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13日-2024年9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七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991-4165405(兼传真)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邮 编:830063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1 | 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业务系统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 | 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蜘蛛山巷179号附1号 | 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 | 核工业北京化工 冶金研究院 | 建设内容包括天线系统设备、业务机房、天线基础等配套工程,具体为新建静止卫星系统业务运行机房、新建4套天线系统、天津南路站区天线系统搬迁2套(1套FY-4号卫星测距天线以及1套FY-4号卫星单收天线)、新建8座天线基座和综合管沟、天津南路站区激光测距系统搬迁、室外配套工程 | (一)做好电磁环境防护工作,严格落实控制电场强度、功率密度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电场强度、功率密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要求。 (二)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定期维修保养,确保站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同时确保该工程周围区域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相应功能区要求,防治噪声扰民。 (三)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有效防尘、降噪措施,不得扰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外排,固体垃圾分类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四)加强运营期环境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及维护天气雷达系统,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公众沟通和科普宣传,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合理环境诉求,及时公开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该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hfshpnpz/202409/edcc23475ac14b578fd5bd6ab2e36a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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