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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三)

发布时间:2024-08-12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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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条例加强了生态保护修复。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机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强化自然保护地、湿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推进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建设,编制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规定生态产品基础信息普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价值评价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应用,推动建立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责任的确定和履行,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协调。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6/24/art_83550_1132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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