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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6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交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变更及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修订的请示》(华能昌核安〔2023〕14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变更申请及其附件,认为提交的申请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核安全法规,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的设计原则以及核安全相关活动满足我国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因此,我局决定同意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建造许可证变更申请,原建造许可证持证单位由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涛、魏国良变更为潘风国,同时对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一、作为海南昌江核电厂3、4号机组的营运单位,华能海南昌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承担全面核安全责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管理,保证3、4号机组的建造质量,确保核电厂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要求。

  二、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如需要延期建造,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查批准。

  三、履行在《建造许可证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以及审评过程中的承诺。如对这些文件进行修改,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履行质量保证大纲,并认真执行质量保证程序,监督参与项目建设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当组织机构等内容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及时、如实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3、4号机组的建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对核电厂设计进行管理,督促设计院加强设计控制和校核,确保设计和现场变更满足核安全要求。

  八、国家核安全局设置的3、4号机组主管道焊接控制点不变,我局委托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实施控制点的监督和释放工作。控制点未经释放,营运单位不得开展相关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7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海南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1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9/202407/t20240723_1082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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