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底科学观测网—南海海底观测子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3-31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报送〈海底科学观测网—南海海底观测子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南海北部海域,主要对所在海域的物理海洋、海洋生物、地球化学、地球物理、海洋声学及光学等参数进行大范围、立体化、长期实时科学化观测。建设内容主要为海底观测站,配套建设观测设备和光电复合缆线等,同时对依托的陵水基站和番禺34-1海上石油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海底观测站分别为S1、S2、S3、S4、S5、S6,均配备主基站、接驳盒和各类观测设备,另设置1个锚系浮标主基站,并配备观测系统。海底缆线总长约1725.35公里(包括主干线1663公里,支线62.35公里),其中,干线以番禺34-1海上石油平台为界分为东、西两段(东段长约1039.58公里于广东汕头登陆,西段长约623.42公里于海南陵水登陆);支线分别自S1、S2、S3、S4、S5、S6观测站的主基站伸出,用于连接各类观测设备。陵水基站依托现有中科院南海海洋技术与系统实验基地,新增配套供电、传输、存储、运维等设施;在番禺34-1海上石油平台上新增光电传输设备。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定向钻施工产生的泥浆、钻屑应处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生活污水收集后送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生活垃圾、施工废料、扫海垃圾等分类收集后全部运回陆地处理,不得排海。船舶产生的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
(二)海底缆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区铺设时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陆地定向钻入土点施工场地应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之外,施工船舶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排放各类废水和固体废物。
(三)海底缆线埋设应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工艺技术,尽量选择海况较好的缓流时段施工,严格控制挖沟速度,最大限度减少悬浮物对海洋水质的影响。海底缆线应选择安全环保且具有高防腐性能的材料和保护层,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海底缆线在海南岛东南部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和汕头深水重要渔业资源产卵场内铺设时,应避开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3月至5月);在其他重要渔业水域铺设时,应避开蓝圆鲹、鲐鱼、深水金线鱼等主要经济鱼类产卵盛期(3月至6月;12月至翌年2月),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五)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交越段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已有管缆造成损害,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施工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发生溢油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我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江南海局),并视情况及时通报广东省和海南省的渔业、海事部门,以及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三局、第四局、广东海警局、海南海警局。
三、珠江南海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珠江南海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及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
2024年3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3/t20240327_1069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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