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31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闽环罚字〔2023〕4号)
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祥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400678452262C;住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渡头坪工业园3号)
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扩建的白炭黑二期项目(3#3.5万吨)热风炉尾气排放口(排污口编号:DA008)排放的大气污染物SO2浓度为354mg/m3,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规定大气污染物SO2排放限值(100mg/m3)的2.54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调查询问笔录,福建省三明市盛达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情况说明、工资发放表和企业利润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福建省三明环境监测中心站制作的《监测报告》(闽明测报字﹝2023﹞第087号)及送达回执、采样监测原始数据记录、《检定证书》(证书编号:812053038)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11312050247)及附表复印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及有关时限。在法定时限内,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拟处罚款壹拾贰万捌千玖佰叁拾壹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缴款通知书要求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罚款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flfg/202401/t20240129_63881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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