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修改 • 专家解读① |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
发布时间:2024-01-1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消耗臭氧层物质是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的一类化学物质。为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管控。2016年,国际社会达成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将氢氟碳化物纳入受控物质范围。氢氟碳化物对臭氧层无破坏作用,但具有温室效应。作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我国高度重视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彰显了我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的决心。
一是《决定》明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新时代以来,我们之所以取得生态文明建设巨大成就,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实现“四个重大转变”,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
二是《决定》明确禁止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此前,我国已按照国际公约要求如期实现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和甲基溴五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全面淘汰。但是,这些物质仍然可以在原料用途等方面使用,存在流入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的风险。为此,《决定》明确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等用途,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三是《决定》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于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对于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处罚方式,丰富了处罚种类,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明确因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文轩、北京化工大学讲师 宋丽容)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401/t20240108_10614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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