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程序,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能,结合2022年9月23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云环发〔2022〕32号)对环评审批权限的调整下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云环发〔2022〕1号)两年来实施效果等,对2022年1月18日印发实施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修订内容
(一)修改第八条第二款。“技术评估机构在将评估报告送省生态环境厅时,应当同步将专家评估会的全程录音录像资料送省生态环境厅存档备查”修改为“技术评估机构对专家评估会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二)修改第二十条第二款。“法规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修改为“法规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三)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三次的,不再受理其报批申请”
(四)完善部分措词。结合职责和机构改革,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进行了完善。
(五)优化调整审批分类目录。结合《关于发布《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的通知》(云环发〔2022〕32号)、国家有关“两高”项目管控规定、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对分类目录进行了优化调整。
相关文档: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zwxx/xxyw/zcjd/202401/t20240102_2366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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