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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工厂作为学校用地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发布时间:2023-09-17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问:学校、养老、医院等民办经营主体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虽然实际功能已变更为学校、养老、医院等敏感用地但是土地使用证上用途仍为工业用地,那么需要相关主体开展土壤调查后才可投入使用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的分类,“工业用地”属于“工矿用地”,而“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因此,租赁工厂现有的构筑物进行改造作为学校、养老、医院功能进行使用属于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4252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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