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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三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6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十一:叶某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处理信访过程中,发现叶某未办理危废经营许可手续,将废铅蓄电池内拆解出的废铅板(危险废物)混合除铜剂和煤一起送入焚烧炉燃烧后得到铅水,倒入模具内冷却得到铅锭,检查当天在院内空地和库房内共发现15个铅锭。库房内还贮存有生产原料废铅板和生产辅料除铜剂。1月1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叶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叶某在吉林市昌邑区某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院内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超过三吨,并经鉴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国家生态环境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叶某非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1月19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月21日,公安机关正式立案。目前,准备移交昌邑区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启示意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及时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调查取证。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提升办案效率。及时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委托司法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确定造成的环境影响,为移送案件做到有力支撑。

   

  案例十二: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在现场巡查时发现,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存在问题,该公司建设项目前期由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被行政处罚并整改。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调查。

  

                                         上图为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执法检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2022年9月5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65元整。

  【启示意义】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在精准执法的同时,严格贯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理念,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和惩教结合的原则,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极大提高了行政执法质量,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十三:松原市乾安县王某某等人非法处置铅酸蓄电池案

   

  【案情简介】 

  乾安县公安局收到违法线索发现,在乾安县水字园区南侧老亚麻厂院内有一处厂房外存放大量破旧废铅酸电池外壳,可能涉及环境犯罪和环境污染。2023年4月28日,乾安县公安局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开展联合调查。经现场检查,该厂房西侧有破碎机一台、破碎机北侧有土坑一个,长约5米,宽约2米,深约1米,无防渗漏措施,坑内有污水。厂房周边有破碎后的塑料颗粒100余袋、铅土数十袋。废旧铅酸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载明的危险废物,通过查证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和松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名录,确认检查现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现场铅酸蓄电池外壳和铅土等进行估量,收集和处置废旧铅酸蓄电池质量超过3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相关规定,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松原市生态环境局乾安县分局当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目前,乾安县公安局已逮捕相关涉案人员10余人,其他涉案人员正在实施网上追逃。

  【启示意义】

  本案为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查办案件,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案件线索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快速进行现场勘察定性,快速移交,推进了案件办理进程。深化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衔接配合和执法联动机制,对辖区生态环境污染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案例十四:和龙市某蔬菜有限公司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4日,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接到举报称:“和龙市某蔬菜有限公司疑似非法排污。”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是一家辣白菜生产和销售基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放置在一个30平方米的沉淀池中,该公司私自设立一条塑料管道将沉淀池中的污水排入厂区东侧农田,存在“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委托和龙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周边农田水域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的化学需氧量超标6倍。

  

                                            上图为监测人员在偷排现场采样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罚款,同时要求其立即将管道进行拆除。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和龙市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依据《延边州公众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举报人给予1万元奖励。

  

   上图为该企业私设的暗管排口

  【启示意义】 

  通过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群众法律意识有较大提升,在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助力执法人员快速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发挥部门联动的效能,第一时间联合、第一时间移送、第一时间侦办,严格执法,精准执法。

  

  案例十五:非现场执法查处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未保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上午10时,延边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由延吉市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代管运营的某热力有限公司,12月9日9时至12月12日12时上传的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经核实,发现该公司环保意识淡薄,现场负责人在数据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督促第三方运维人员进行修复,造成连续3天上传的数据异常。该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保证在线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图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做调查询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之规定,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对罚款2万元整。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充分利用在线监管平台将其作为日常非现场执法与监管的重要方式,强化自动监控平台“哨兵”作用,大力提升了执法监管的时效化、精准化水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7/t20230731_2454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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