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3年第一批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方 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类)
发布时间:2023-07-12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五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自动监控三方运维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某热力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长春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长春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移交线索,长春市某机动车检验公司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通过回放现场检测历史视频及现场检查,发现2023年2月3日,该机动车检测公司环保检验员在对部分车辆进行检测过程中,擅自使用打火机对油温传感器进行加热,采用人工手段改变油温传感器温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合格”检验报告。
图片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油温传感器进行检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并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420元。
该机动车检验公司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加强员工检测环节培训,并实行检测流程巡查工作,确保严格落实国家检验规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是保障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放达标的重要环节,然而少数机动车检验机构在环保检测过程中人工干预车辆工况,在车辆未达到检测条件的情况下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测,检测不能正确反应机动车真实排放情况,并出具了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属于典型弄虚作假行为。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流程和质量管控,充分利用远程视频监控结合现场检查等手段,提升违法行为发现能力,依法打击并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
案例二:吉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省厅反馈的《吉林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尾气排放监测数据异常通知单》,反映“吉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规范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业务,检测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的烟度、未规范使用移动摄像头、机动车检测过程中数据异常等问题并且通过检测”的问题。11月14日,支队执法人员与吉林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技术人员采用视频监控手段对吉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13:47:00-13:50:47对吉B29×××轻型柴油车检验时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2022年11月15日、1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吉林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00元以及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共计罚款人民币100200元。
【启示意义】
该案实现了非现场检查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探索,执法人员通过视频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确认企业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固定违法证据材料,将非现场执法和现场执法有效结合,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新思路和新方式。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的疑难性、复杂性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有效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案例三:四平市某热力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3日,四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某热力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异常,随即开展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显示的一氧化氮与氮氧化物浓度数据同步波动且一致,不符合逻辑关系。经调取自动监控设备组态软件中的函数解析功能,发现一氧化氮未进行分子量换算(正常氮氧化物数值应为一氧化氮数值*1.53,实际该公司未进行一氧化氮的数值转换),人为对自动监测设备计算公式进行过手动操作,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由于该公司为2022年市重点排污单位,氮氧化物又为重点监控的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质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自动监控设备操控计算机进行查封,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并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于2023年3月9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刑事拘留7人。
【启示意义】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通过对异常情形的分析判断,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查封相关设备,固定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联动机制联合办案,推动案件高效处置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案例四:白城市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白城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中心发现某机动车围棋监测机构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时,在冒黑烟情况下,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 HJ-1237-2021)相关要求,检验(测)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可判定为外观检验不合格,经调查,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重要来源,作为专业检验机构,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上造假并为此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意味着这些造假车辆会造成更严重的环境污染,执法部门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坚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保证检验市场的公平竞争。
案例五:白城市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后移动摄像头位置侧拍顶光传输检测过程,人为造成传输影像失真。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平台仔细分辨,发现该车在检验过程中有冒蓝烟现象,并出具合格报告单,经调查,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启示意义】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只顾经济利益,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非正常手段绕过监管视野,帮助冒黑烟车辆违规通过检测。该案的办理,执法人员从细节入手,发现检验机构难以察觉的违法行为。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5月25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306/t20230619_2384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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