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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呼伦贝尔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成功

发布时间:2023-05-11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日,随着我市两家矿山企业完成向呼伦贝尔市财政账户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7.31万元,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成功,向全社会传递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明确信号与警示作用,让人民群众从生态环境保护中享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印发了《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市生态环境局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压实责任,层层推进,联合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大力推进案件实践加大加深案件筛查范围和力度,努力争取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新突破。

  

  2022年4月,市生态环境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工作中,发现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发布诉前公告中涉及两家某矿山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土地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遂致函提请,按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工作。

  

  经调查,两家矿山企业均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案件调查中,市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工作,同时,企业同步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2023年3月24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协作配合下,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指定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工作的负责单位,与涉案企业针对案件调查结论、鉴定评估结果及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开展磋商。经首轮磋商,双方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同出具《司法确认申请书》,申请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近日,赔偿义务人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按赔偿协议内容付清了所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

  

  我市首例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索赔成功,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有效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可借鉴案例,同时营造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良好氛围,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为我市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下一步,将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健全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机制,切实加强呼伦贝尔生态环境修复,筑牢北疆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提升呼伦贝尔生态功能对北疆天然生态屏障的重要保护作用。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sthjbhkp/202305/t20230510_2309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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