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三批自治区自然学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8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盟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促进自然教育与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深度融合,激发优秀环境教育场所的示范作用,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大力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2023年将继续在全区开展第三批自然学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要求
以盟市为单位,结合自然学校基本要求,在各辖区内选择2-3所适合开展环境教育工作的地方(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场所)
(一)具有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场地和设施。
(二)有专业的自然教育团队,为自然教育活动策划、运营、安全管理和人才培训提供支持。
(三)能够面向公众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课程方案、实践经验并以服务社会公众为目标的组织。
(四)能够根据本地独特的自然条件、丰富的自然资源,体现本土知识的实践性。
(五)能够使受教育者在参与体验活动的过程中,提升道德品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六)被评定为自治区级自然学校的单位(团体、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检。对管理规范、组织实践活动效果好的单位(团体、组织)继续保留自然学校称号。不合格单位(团体、组织)给予半年整改期限后确实不达标的取消其自然学校称号。
(七)被确定为(准)自然学校的单位(团体、组织)将面向全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期间如无异议方可命名挂牌。
二、申报方式
请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报名表(见附件2),单位基本信息及支撑资料(包括文字、图片等)上传指定邮箱。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婧 牛晓璊 王楠
联系电话:0471—4632191
邮 箱:nmhbjy@163.com
附件: 1.自然学校基本要求
2.自然学校试点单位报名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3年4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xcjy_8153/hjjy/202304/t20230428_23045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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