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散养户监管依据是否属于环保部门管辖?
发布时间:2022-12-09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问:乡镇规模以下散养户的排放要求是什么?监管权限属于哪个部门?
答:依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散养户如何管理与执法的回复》: 一、关于排放要求 现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适用于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污染物排放管理,对于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无其他适用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标准。若畜禽养殖废水用于农田灌溉,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要求。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方环境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严于本标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业适用规模,或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合理执法 现阶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污染的具体情形,选择法律适用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等。
原文链接:http://gdee.gd.gov.cn/qtwt/content/post_40522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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