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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严肃查处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行为

发布时间:2022-07-30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案情简介】

  长春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2019-2021年度履约周期碳排放重点企业,2022年2月22日,长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19年-2020年经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的碳排放应履约量为495843吨,已履约量为393328吨。履约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履约期内未履约量为102515 吨。该单位履约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2022年2月24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2022年3月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启示意义】

  该案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推动碳交易市场履约,助力温室气体减排具有一定的警示和推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207/t20220729_85268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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