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通〔2019〕159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云厅字〔2018〕24号)有关精神,加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环通〔2018〕216号)的要求,我厅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自查对象
各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含承接政府购买监测数据服务的监测机构)。
(二)自查内容
内容为五方面:一是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与资质认定的符合性;二是监测人员、设备、监测方法有效性;三是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完整性、有效性;四是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监测数据有效性和合法性;五是监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三)工作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以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自查内容要求和自查表详细内容(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自查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组织专家对各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
2020年1月17日前,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报告。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自查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自查报告报至州(市)生态环境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查报告报至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二)审核评估
2020年2月7日前,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专家,完成对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自查报告的审核评估;并会同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完成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核评估,于2月14日前将审核评估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7日前,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完成对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自查报告的审核评估,于2月14日前将审核评估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调研帮扶
2020年2月28日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3个调研组(附件2),对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帮扶。
三、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所属的监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查内容的要求,自觉开展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及措施。越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三)省级调研帮扶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组联络员电话通知为准。
附件:1.2019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方式:厅监测处张 妍 0871-64173467
省监测站谢海涛 0871-64160705)
(此件公开发布)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云厅字〔2018〕24号)有关精神,加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云环通〔2018〕216号)的要求,我厅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自查对象
各州(市)、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全省从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含承接政府购买监测数据服务的监测机构)。
(二)自查内容
内容为五方面:一是监测机构的监测能力与资质认定的符合性;二是监测人员、设备、监测方法有效性;三是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完整性、有效性;四是监测全过程的规范性、监测数据有效性和合法性;五是监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措施。
(三)工作方式
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以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自查内容要求和自查表详细内容(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自查报告。
省生态环境厅、州(市)生态环境局分别组织专家对各机构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
2020年1月17日前,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报告。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自查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自查报告报至州(市)生态环境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查报告报至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
(二)审核评估
2020年2月7日前,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专家,完成对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自查报告的审核评估;并会同省社会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完成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审核评估,于2月14日前将审核评估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2月7日前,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完成对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站自查报告的审核评估,于2月14日前将审核评估报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
(三)省级调研帮扶
2020年2月28日前,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3个调研组(附件2),对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调研帮扶。
三、相关要求
(一)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所属的监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查内容的要求,自觉开展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及措施。越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将进行全省通报并纳入企业信用监管平台。
(三)省级调研帮扶具体时间安排以各组联络员电话通知为准。
附件:1.2019年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3日
(联系人及方式:厅监测处张 妍 0871-64173467
省监测站谢海涛 0871-64160705)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jjc1/jcgl/201912/t20191217_193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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