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一、案件名称
XXX公司跨区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二、典型意义
此案重点打击涉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依法实施严惩重罚;司法衔接紧密,各部门积极会商,提升司法效率。
三、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22时04分,梅河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一罐车,向梅河口市某处倾倒黑色并伴有刺激性异味液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通力合作,立即派出执法和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通过污染物溯源、特征因子比对、车辆行驶轨迹追踪、大数据排查等手段,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和涉事单位,抓获实施倾倒行为的于某某等4人。经查,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甄某某在从事废酸碱液综合处置过程中,将产生的危险废物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以400元/罐的价格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处置。于某某等人为隐蔽实施非法倾倒行为,特意用吸粪罐车于4月6日至5月7日期间先后从该公司将合计200余吨黑色刺激性液体非法转运至梅河口境内夜间通过雨水和污水管网非法倾倒。根据上诉违法行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罐车先行登记保存,并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取样检测。据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罐车内黑色刺激性液体为蒸馏残渣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道水属于危险废物,属HW11类精(蒸)馏残渣,废物代码900-013-11。
四、查处情况
该公司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2021年6月1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期间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参会人员就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认定等认真研究、讨论后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章规定,决定将XXX公司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从事处置一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待司法机关作出结果后,根据人民法院判决做好下一步工作。6月4日,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正式移送给梅河口市公安局,此次案件中,违法犯罪嫌疑人6人已被抓获,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1人,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7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已对XXX公司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与该公司进行诉前磋商沟通,尽快达成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完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五、案件启示
1.寻求专业支持,依法依规搜集证据
本案涉及跨区域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由于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对所涉废物危险特性和倾倒量予以认定,为后续认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基础。
2.召开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保证程序合法
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专职律师建立联动机制,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疑难性、复杂性认真研究,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保证案件移交质量,移交程序规范,防止出现程序违法,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结。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08/t20210824_8193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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