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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严肃查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散煤等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2021年以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不断强化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大群众环境信访投诉办理力度,严查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法行为。

  10月25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关东文化园生物质锅炉烧散煤。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有1台4吨的生物质锅炉,炉内存有散煤约300斤,存在燃烧散煤迹象。现场责令该公司对散煤进行清理,经进一步调查询问,该公司承认存在燃烧散煤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责令长春关东文化园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万元。

  

  4月7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使用1台0.1吨燃散煤锅炉取暖。经核实,该公司生产车间不需取暖,仅办公楼冬季取暖,私自安装了1台燃煤锅炉。

  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对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进行了查封,解除查封后7日内拆除该燃煤锅炉,并处以罚款2万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长春市印发实施《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划定了市区范围为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巩固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在加大监管力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守法意识的同时,需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秋冬会战”,结合“走遍长春”城市精细化管理专项行动,强化与街道、社区信息线索共享,不断拓宽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的渠道,持续加大生物质锅炉燃散煤、私建燃煤小锅炉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群众生态环境权益。


原文链接:http://sthjt.jl.gov.cn/ztzl/jlssthjbhzhzfj/dxal/202112/t20211203_8309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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