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罚〔2021〕15号
鄂尔多斯市昊鑫绿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32903036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戴玉春
地址: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苏米图苏木章盖嘎查
我厅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对钻井泥浆进行压滤后产生的岩屑属于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堆存于岩屑堆场,现场检查时岩屑堆场未进行全部苫盖,防扬散措施落实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1年9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9月7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岩屑堆场未进行全部苫盖,防扬散措施落实不到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厅于2021年10月26日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2021〕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内环罚告〔2021〕1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Ⅱ类一般工业固废岩屑在贮存过程中防扬散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户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帐 号:054951010400060150000000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11日
抄送: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 2021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xxgk/cfxx/202203/t20220321_20205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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