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环罚〔2021〕511号
河北华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73292062XN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法定代表人:商晨阳
我厅于2020年9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记录的贮存台账与实际产生量不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有关信息。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三项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单位产生的污泥等危险废物贮存台账与实际产生量不符,是一年内首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后立即进行整改并接受监督,积极配合检查,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各种情节,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户名:河北省财政厅
账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xingzhengzhifa/xingzhengchufa/101615567317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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