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喜姆阀门(天津)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5-25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4号
凯喜姆阀门(天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5J26H8A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区四号路与创业路交口(H12地块)
法定代表人:陈志耀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应由加装软帘的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后,通过排放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4台平板硫化机正在生产,硫化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碱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装置未正常运行,生产车间有一扇门与一扇窗户未关闭。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2月3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1〕44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1/t20220129_5793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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