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34号
发布时间:2020-09-01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34号
天津市金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KF4A9N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宝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金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静电喷涂车间应当密闭,其生产时会产生粉尘,产生的粉尘经滤芯处理后,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静电喷涂车间正在生产,该车间产生的粉尘未经风机引入滤芯处理,仅布袋除尘器正在使用,现场可见大量粉尘。同时,车间2扇大门处于敞开状态,与外环境相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金鹿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制造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3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四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28_37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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