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环罚字〔2016〕6号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湘环罚字〔2016〕6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组织机构代码:44797925-1
地址:永州市江华县沱江镇苍松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昌江 职务:院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联合永州市环保局、江华瑶族自治县环保局于2016年12月2日对你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院在核技术利用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我厅于 2016 年 12月 7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环罚告字〔2016 〕6号)告知你院陈述申辩。2016 年 12月19日,你院到我厅陈述申辩该项目违法建设未使用且未对辐射环境安全产生严重后果,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你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你院是治病救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特殊情况,我厅在量罚时未充分考虑你院尚未建成投产的情况。对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研究,处罚金额调整为10万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你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我厅决定对你院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17年3月1日前补办完核技术利用项目环保审批手续;
2、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先锋支行
户 名:湖南省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7401110183100002956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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