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2来源: 作者: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我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现将《自由裁量基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现行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二是原《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京环发〔2019〕2号),在执法工作中遇到新的问题,确有新增、调整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北京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包括基本原则和要求、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等五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结合法律目的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明确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特殊情形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进一步明确了我局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全面考虑的情节、从重处罚的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污染物的性质和排放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的影响等违法情节,对行为人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水污染物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同类常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自由裁量基准根据五大类别分为六大部分,在各部分设置小项。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中工业企业违反扬尘防治规定、违反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设置与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行为的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加了违反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和自行监测设备安装使用制度、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超标、违反碳排放权交易规定的自由裁量基准。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新增第二部分表(二)、第三部分表(二)无组织排放类别、第六部分,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2.适当调整第三部分表(五)、表(六)、表(九)、表(十七),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3.部分裁量幅度上限为5万元的修改为4万元(如1-5万元幅度修改为1-4万元幅度),理由为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更加便利;
4.在用机动车排放超标中,标准依据统一修改为最新标准名称,备注中增加,依据《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黄色预警期间提高一个档次处罚,橙色预警期间提高两个档次处罚,红色预警期间提高三个档次处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理由为根据实际执法工作的需要进行了修订。
(四)按日连续处罚裁量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此次修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不予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有关适用问题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和评查评分细则》的规定,对于我局自由裁量基准中尚未规范的内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处理等特殊情形,在该部分做了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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