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违法!本市首例在非禁渔期电捕入刑案起诉
发布时间:2020-05-07来源: 作者:
明知电拖网为禁用工具,两名渔民仍多次在长江上海段水域内,采用220伏高压电网,由渔船拖曳在水中进行扫荡式捕捞,共计价值人民币75890元鱼类。日前,两人被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
两渔民非法电鱼。上海铁检院供图
据悉,此案是长江内陆水域涉案电捕鱼斤数最高、价值最大、作案电网电压伏数最高的电捕鱼案件,且也是首例在非禁渔期进行电捕达到入罪标准的刑事案件,在当前长江大保护的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2019年9月,韩某甲、韩某乙各自驾驶渔船,使用共同出资购入的高压通电网,在长江上海段内实施违法捕捞活动十余次,累计捕获花鲢3773斤、鲈鱼1070斤、白鲢142斤、出售后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上述渔获物经物价部门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5890元。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相关追诉标准,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韩某甲、韩某乙长期从事捕捞作业,发觉传统捕捞效率低下,一直在谋求不增加雇佣人手的情况下,如何短期提高捕鱼数量。两人通加大渔网网眼尺寸的方式,使得捕获鱼类个体均较大,小的个体则从网中落出,强大的变频电流会导致鱼类瞬间眩晕。但是这种捕捞方式会导致各类受高压电流波及水生物死亡或个体受损,侥幸逃脱电击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更为严重的是导致鱼类丧失繁殖功能,直接影响鱼类种群繁衍。
同时电流还会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鱼类饵料生物资源量显著降低,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同时使用高压电网对二人本身也是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不慎触电,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人身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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